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中共党员,2015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洪伟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承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陈洪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8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于同年2月18日提请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至2011年4月,被告人周某在担任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韩某、邬某、梁某、贺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46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2009年中秋节和2010年春节,被告人周某在担任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四次共收受韩某价值1000元的礼品票,并为其谋取利益。
2、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被告人周某在担任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两次共收受梁某价值2000元的中百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
3、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某在担任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四次共收受邬某价值2000元的中百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
4、2010年,被告人周某在担任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梁某现金1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5、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在担任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贺某中百购物卡3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刑罚,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依法进行处罚。
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事实辩称,韩某送的1000元礼品券、邬某送的2000元购物卡均是为了与被告人搞好关系,方便办理业务,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梁某送的12000元购物卡和现金是出于朋友情谊和过生日等事由赠送,被告人也回赠了相应礼物,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贺某送的5600元是为贺某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时用于宴请的费用,不应计入受贿数额。被告人周某系自首、初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奎文分局系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法人,该单位下设耕地保护科(以下简称耕保科),主要负责贯彻落实耕地保护、鼓励耕地开发、农地保护、农地转用等政策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负责制定农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方案及报批工作;按征收方案制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及时拨付并管理使用。2006年12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周某先后担任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奎文分局监察大队任负责人、耕保科科长。在任职期间,被告人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韩某、邬某、梁某、贺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46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中秋节和2010年春节,被告人周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四次收受潍坊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科长韩某共计人民币1000元的礼品票。
2、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被告人周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两次收受潍坊晨晟置业有限公司副经理梁某共计人民币2000元的中百购物卡。
3、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四次收受山东扬润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邬某共计人民币2000元的中百购物卡。
4、2010年,被告人周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潍坊晨晟置业有限公司副经理梁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5、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潍坊盛德石油有限公司经理贺某中百购物卡31000元。
被告人周某在侦查机关向其了解情况时,主动交代其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系奎文反贪局在办理刘芳丽受贿一案时发现,于2015年6月26日找到被告人周某了解其在给贺某办理土地使用证时给予刘芳丽现金、购物卡的事实,周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受贿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出生于1976年12月14日。
3、查封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周某退还赃款人民币46000元。
4、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文件,证实被告人周某2006年12月至2009年2月在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奎文分局监察大队任负责人,2009年2月至2011年4月在奎文区旧村改造中心副主任、耕保科科长。
5、情况说明,证实盛德石油公司所在地块系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奎文分局经办人擅自修改奎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后上报并获得批复;该公司土地证上发证日期误填写为2009年8月,实际应为2010年8月。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了潍坊盛德石油有限公司尽快办理土地手续,委托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奎文分局耕保科科长周某办理,给了他8万元费用,承诺多出来的算送给他的。土地证手续办下来后,周某说请有关人员吃饭、唱歌等花了7000多元,并给了其发票。其当场给了他现金8000元。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一天,贺某说公司的土地手续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了困难,要找周某疏通关系,让其买8万元的购物卡给了周某。
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09年春节、2009年中秋节两次给周某共计2000元的中百购物卡。因为周某是奎文国土局的耕保科长,其公司在奎文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土地用地手续时有求于他。
4、证人邬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09年上半年、2009年底、2010年上半年和2010年年底,分四次到周某的办公室里给他送了共2000元的中百购物卡。因为周某是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奎文分局的耕地保护科科长,其公司开发的项目中有些集体土地需要转为国有土地等许多业务都需要他审批,为了方便办理业务,所以其送给他购物卡。
5、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在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2009年中秋节和2010年春节,其到周某的办公室给他送礼品票,共计价值1000元。其中有一两次走访时,周某不在单位,其就把礼品票放在王某乙那里,让王某乙转交。因为周某是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奎文分局的耕地保护科科长,其公司开发的项目中需要办理土地证等业务都需要他审批,为了方便办理业务。
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09年春节前,韩某到其单位周某处走访,周某不在办公室,韩某就把一个信封放在其那里,让其转交。可能有一两次,信封里面有什么东西其不知道。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实其在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奎文分局监察大队任负责人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2008年,潍坊盛德石油有限公司老板贺某托其帮忙办理土地手续,给了其中百购物卡8万元,事情办完后还剩31000元,贺某给其作为好处费,其收下了。其还收了潍坊晨晟置业有限公司梁世锦中百购物卡2000元;山东德润置业公司邬某2000元中百购物卡;东城开发公司韩某过年礼品1000元等,并为他们谋取利益。其收的这些钱都个人家庭消费了。
经律师辩护后,法院最终判处周某构成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并将违法所得46000元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